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民终6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言欢,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强,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系吴言欢的儿子。
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言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三项,将第二项改判为吴言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吴言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1万元,赔偿金额远远少于吴言欢的获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达到惩戒侵权者的目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涉案店铺由吴言欢以包含“欧派”的商品名称销售蒸箱、烤箱产品,使用“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的成交件数为176件,销售金额不少于40万元,获利不少于4万元。
1.掌柜名为“aXX文轩”的涉案店铺“强盛蒸烤箱厨房电器”,由吴言欢于2017年1月22日设立,经营时间长;
2.涉案店铺的部分商品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销售,取证时共有七款蒸箱、烤箱产品,种类多;
3.在欧派公司2018年10月11日取证时,使用“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的成交件数为176件,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区间在1868元-3680元,按照均价2774元计,其销售金额高达488224元。
利润按照10%估算,超过4万元。
二、欧派公司一审已申请法院向支付宝公司调取涉案店铺的销售记录,法院未调取。
吴言欢的店铺信用为两钻,根据淘宝交易信用规则,信用为两钻的店铺交易成功并获得好评的记录为500-1000笔。
因此,吴言欢店铺中包含“欧派”文字的交易记录远高于176件。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显示侵权商品链接的产品销售额超过40万,且不支持欧派公司调取支付宝交易记录申请的情况下,仅仅判决赔偿1万元,远远低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吴言欢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巨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欧派公司的上诉请求。
吴言欢答辩称,其没有那么多钱赔偿。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吴言欢立即删除以掌柜名“aXX文轩”开设的“强盛蒸烤箱厨房电器”店铺包含“欧派”文字的侵权链接;
二、吴言欢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淘宝网店的烤箱、蒸箱产品页面上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三、吴言欢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欧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28345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于2017年3月28日上市。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08年2月,上述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欧派”商标在第20类餐具柜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经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8年10月11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对“kk2018-10-1109-21-59.mp4”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并签发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前述文件自申请时间戳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打开上述文件显示,点击进入淘宝网的强盛蒸烤箱厨房电器店铺,网页首页版块显示掌柜:aXX文轩,在7款蒸箱、烤箱商品名称中使用“广东欧派”字样。
欧派公司对上述时间戳认证证书内容没有异议。
淘宝网披露卖家信息邮件显示ID:aXX文轩,真实姓名:吴言欢,地,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div>双方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吴言欢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欧派公司主张吴言欢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由谁经营;
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责任承担。
焦点1,根据淘宝网提供的涉案侵权网站的掌柜名称,真实姓名,地,地址等信息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是吴言欢。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蒸箱、烤箱等,与被控侵权蒸箱、烤箱是同类产品,其次,吴言欢在涉案网店使用“广东欧派”字样,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并起识别作用的是“欧派”字样,相关公众会将“欧派”文字作为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吴言欢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最后,将吴言欢使用的“欧派”标识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吴言欢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吴言欢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酌定吴言欢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吴言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吴言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淘宝网店的烤箱、蒸箱产品页面上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二、吴言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言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欧派公司、吴言欢均未提交新证据。
欧派公司提交申请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吴言欢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掌柜名:aXX文轩)的注册信息、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以及最近三年载商品名称或商品品牌等描述中包含“欧派”字样的支付宝账户明细,包括:交易对方信息、消费名称、金额、收/支、交易状态等信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依法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上述掌柜名为aXX文轩店铺的交易信息。
2020年1月19日,本院收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寄送的光盘一张,载明对应协查数据aXX文轩,用户ID208XX945,账户名称吴言欢,该账户明细中店内交易成功的商品名称中包含“欧派”商品的交易记录共624条,销售金额共计1297317.72元,该店铺最早交易成功包含“欧派”字样商品的名称是“广东欧派电烤箱家用嵌入式大容量蒸烤箱二合一体机蒸箱家用嵌入式”,交易时间为2018年3月8日,最后一条交易成功信息包含“欧派”字样的商品名称是“广东欧派蒸烤一体机56L烤箱家用嵌入式内嵌式镶嵌式蒸烤箱二合一”,交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
欧派公司确认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认为吴言欢经营的aXX文轩店铺中包含“欧派”商品交易成功的烤箱、蒸箱销量巨大,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过低。
吴言欢认为其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中大部分是刷单,利润小,真实交易并没有数据中显示的金额那么大,请求法院降低判赔金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言欢在其淘宝网店的烤箱、蒸箱产品页面上使用“欧派”字样侵犯了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欧派公司上诉主张吴言欢网店中使用“欧派”文字宣传,销售金额高,持续时间长,请求吴言欢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第一,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的数据显示,掌柜名为“aXX文轩”的淘宝网店铺交易成功的商品名称中包含“欧派”商品的交易记录共624条,销售金额共计1297317.72元,销售金额大;
第二,掌柜名为“aXX文轩”的淘宝网店铺最早交易成功包含“欧派”字样商品交易时间为2018年3月8日,最后一条交易成功信息包含“欧派”字样的商品交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侵权持续时间较长;
第三,欧派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掌柜名为“aXX文轩”的淘宝网店铺包含“欧派”字样的商品包含几款蒸箱、烤箱,种类较多。
综合上述情节,一审法院酌定吴言欢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明显过低,本院综合考虑吴言欢涉案网店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及销售金额大,销售侵权产品时间及种类较多,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欧派公司要求吴言欢向欧派公司赔偿1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吴言欢虽抗辩其淘宝店铺中显示的销售数量大部分是找朋友刷单得来,真实交易并没有数据中显示的金额那么大,但其对此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吴言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吴言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