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66号 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孙祠堂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万诚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付北村。
负责人:任建松,该厂负责人。
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县万诚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被告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