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187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肯迈伦服装厂,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义成村**。
经营者:高立芳。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肯迈伦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