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79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正山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村**5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H5QC9R。
经营者:张正山。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正山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