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11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00609985111。
法定代表人:游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浒山绿地茶叶店,,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K40N1H。
法定代表人:骆君美。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诉被告慈溪市浒山绿地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