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342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承兰,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承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因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