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2089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法人注册号:11011******555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珠海)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2#地下室(WS1)]负一层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1M。
法定代表人:方晓峰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沃尔玛(珠海)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以与被告沃尔玛(珠海)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沃尔玛(珠海)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