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31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澧县盐井镇琼芳家电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盐井镇乡金马居委会**(派出所斜对面)。
经营者:段琼芳。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盐井镇琼芳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