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310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汪莉(实习),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彪,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农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95257P。
法定代表人:王彦卿。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鼎亿电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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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F1AAM07。
法定代表人:沈美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彪、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鼎亿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