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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执176号之一
案件名称彭少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少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176号之一被执行人:彭少威,又名彭威,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

关于彭少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彭少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彭少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21年12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除发现被执行人彭少威名下有豫J×××**五菱牌汽车一辆外。

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月27日向彭少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发出财产调查函;

四、2021年1月28日到委托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少威名下豫J×××**五菱牌汽车进行查封。

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濮阳县法院去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备案;

五、于2021年2月1日赴被执行人拘押地(看守所)因疫情原因,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和财产调查。

因彭少威未履行法定义务,在限高系统对其限制高消费;

六、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发出执行工作联系函,将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

经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2月22日,彭少威尚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涉案查封的彭少威名下豫J×××**五菱牌汽车未实际控制,本院不能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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