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81刑初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士海,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二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2021年1月18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二部刑追诉[202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士海其他犯罪事实。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日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士海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在梅河口市福民街其租用的房屋内,生产假冒的白兰地、威士忌、轩尼诗、人头马、芝华士等酒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2100元。
案发时被扣押的成品酒价值9255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1日,梅河口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梅河口市一平房内将被告人刘士海当场抓获。
被告人刘士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士海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扣押财物清单、照片、货物运单、电话记录、销售额统计表、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投诉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担保证明、鉴定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查询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卷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刘士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刘士海当庭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刘士海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后,同意接收刘士海矫正,本院对其宣告缓刑。
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士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士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二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