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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启彬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唯品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2民初2325号
案件名称孙启彬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唯品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港市唯品酷商贸有限公司;孙启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2325号申请人:张家港市唯品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路农民公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4。

法定代表人:李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宛诗,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启彬,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申请人张家港市唯品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启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唯品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唯品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启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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