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刘玉冠枫家具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刘北社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UF60X60。
经营者:刘玉,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刘玉冠枫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