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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3341号
案件名称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3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505办公**。

法定代表人:彭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睦路**法定代表人:陈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楼**/div>法定代表人:ThomasEdwardKing,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1,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之-201'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伟鸿,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珠海多力康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裕达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5050元,其多预交的上诉费2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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