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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赵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赵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赵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33号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7151620P。

法定代表人:陈穗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航,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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