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33号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7151620P。
法定代表人:陈穗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航,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