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3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遇见蛋糕烘焙坊,经营场所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5(4门)。
经营者:任西申。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遇见蛋糕烘焙坊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