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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江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700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江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正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700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mann),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红玲。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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