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8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晨,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陈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