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5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轩宝家卷皮店,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办事处商业街实小南门对过/div>经营者:赵严波,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轩宝家卷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