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119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永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永凝路**。
法定代表人:黄乐意。
被告:黄乐意。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永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黄乐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张家港市永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黄乐意之间之前已达成和解,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