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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武运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1民初7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武运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武运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运刚,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店招:定远县刚子家具店)。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运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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