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古玉西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古玉西,个体工商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古玉西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