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4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兴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B17。
法定代表人:申晓慧,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