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81号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大新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汉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广州市。
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36-119-103。
法定代表人:李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398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3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