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滨区全修侠手机维修店。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左先平。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滨区全修侠手机维修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