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垣县美佳净干洗店(原襄垣县福洁特干洗二部)。
经营者:梁雪梅。
被执行人:梁雪梅,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襄垣县福洁特干洗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襄垣县美佳净干洗店(原襄垣县福洁特干洗二部)、梁雪梅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晋04民初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垣县美佳净干洗店(原襄垣县福洁特干洗二部)、梁雪梅银行存款10283元(其中,赔偿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5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冻结、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襄垣县美佳净干洗店(原襄垣县福洁特干洗二部)、梁雪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依据被执行人实际迟延履行的期间进行计算。
同时,以该数额为限,对被执行人采取本裁定第一项所列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