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04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瑞联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45-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FR664。
经营者:章作铁,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余姚市瑞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3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不再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