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88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美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范巷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美庄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