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409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通,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