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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金治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217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金治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金治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民初21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溪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婧,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治立,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温泰市场东(泰州市苏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内东区B3-08、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金治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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