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1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万先龙烟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村南天家园第1幢1楼101号。
经营者:万先龙,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