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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广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99号
案件名称苏广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广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99号罪犯苏广林,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3日作出(2018)粤1971刑初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广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苏广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广林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11月2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1604分,表扬2次:2019年3月18日获得表扬,2019年8月1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04分。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4分:2019年5月5日因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被扣10分,2019年5月15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4.58%被扣4分。

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4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广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广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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