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114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和永达五金经营部,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14号之二。
经营者:张水林。
被告: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岗村兰花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杨涛,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广州市增城本扬电器经营部,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19号。
经营者:张伟添。
本院受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和永达五金经营部、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涛、广州市增城本扬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