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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和永达五金经营部、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5114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和永达五金经营部、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永达五金经营部;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涛;广州市增城本扬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114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和永达五金经营部,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14号之二。

经营者:张水林。

被告: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岗村兰花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杨涛,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广州市增城本扬电器经营部,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19号。

经营者:张伟添。

本院受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和永达五金经营部、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涛、广州市增城本扬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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