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42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峰,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嘉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庄某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庄某荣,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峰、庄某进、庄某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3477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庄某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庄某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峰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唐某峰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峰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34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