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12号原告:王佳妮,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一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2011号1号楼西2层210号。
法定代表人:戴子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佳妮与被告金华一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王佳妮于2020年3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佳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