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管领春:被执行人周长青: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管领春与被执行人周长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申请本院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