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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172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总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3栋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东润·万象城9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琦,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本案系因管辖问题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百条第一项规定,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

2.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知产法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1.其在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中明确提出保护“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驰名商标;

2.该项诉请实则包含了“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内容;

3.不需要将“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

4.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尚未注册商标,本案有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華潤萬象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驰名商标权利;

2.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万象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

3.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泰平·万象城”“泰平万象城”“东润·万象城”“东润万象城”“万象城”作为楼盘与项目名称,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建筑名称、项目名称,变更后的建筑名称、项目名称等均不得包含与“万象城”“華潤萬象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4.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潇湘晨报》《长沙晚报》《浏阳日报》等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5.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9023元,共计3129023元;

6.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故本案不属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湖南省浏阳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市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驳回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32元予以退回。

本院审理查明:第10480683号“万象城”商标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项目上,有效期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第16666709号“万象城”商标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项目上,有效期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第13015938号“萬象城+themixc”商标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项目上,有效期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即2011年前,“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三项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

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开始开发“东润·万象城”楼盘项目。

后因资金问题,将该楼盘部分项目转由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

湖南泰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开始经营开发“泰平·万象城”楼盘项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本案中,虽然被诉侵权行为开始时,涉案“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商标并未注册,但被诉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今;

且在这期间,涉案商标“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获得了注册。

在“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已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获得注册,且被诉侵权行为系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情况下,涉案商标“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驰名与否,并不影响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

故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应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市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故不属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应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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