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晓峰,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玉环县青马华美鞋厂,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吕仁宝。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峰、玉环县青马华美鞋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