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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门斯·博大公司、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执885号之二
案件名称杰门斯·博大公司、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杰门斯·博大公司;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8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杰门斯·博大公司,住所地西班牙王国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巴塞罗那,鲁比,奥林匹亚大道,卡·鲁西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PEREBOADAARAGONES。

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闻喜县开发东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3724618252J。

负责人王永璋。

被执行人王永璋,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闻喜县。

申请执行人杰门斯·博大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336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杰门斯·博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支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92元、执行费2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3月11日,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永璋名下有位于山西省闻喜县道北社区开发街38号不动产,本院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杰门斯·博大公司知悉并同意暂不处置。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名下有车牌为晋M×××××的车辆、被执行人王永璋名下有车牌为晋M×××××、晋M×××××、渝B×××××的车辆,本院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3月12日传唤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3月11日,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尚应支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92元、执行费215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杰门斯·博大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闻喜县远洋钻石工具厂、王永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8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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