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3255号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二十里铺村二组杨家庄子。
法定代表人:温聿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花,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35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旭。
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