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天盈生活商行。
被执行人:阳振辉,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天盈生活商行、阳振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湘021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天元区天盈生活商行在收到(2018)湘0211民初3389号判决书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湘02知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8)湘021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故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