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知民初7号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南4号(F6)。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
内蒙古静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兴忠恒洁卫浴专卖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四马路福海购物中心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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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张玉清。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审旗兴忠恒洁卫浴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