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680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慧涵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山水人家潇湘居商铺114号。
经营者:雷地根。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慧涵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