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911号原告:义乌一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物华路三街9号。
法定代表人:钱灵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彩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一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彩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一轩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一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一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