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148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义乌市艺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一区78幢2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翁栋鑫。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艺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