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623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丽丽便利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云城南二路179号首层104房(自主申报)。
经营者:宋小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丽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