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198号 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杭州九天网商服装大厦2-A307。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杰,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因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