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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赵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25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赵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25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思,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兰,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29************147。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兰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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