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73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孝岩,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孝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