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初46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华滨通讯器材商店。
经营者:徐燕平,女,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蜡树镇山湖村角湖组0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四平,男,199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蜡树镇山湖村角湖组005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华滨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